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院学字〔202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制度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理由、依据,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的,不适用本办法。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不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和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
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在委员中指定其中三至五人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评议。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
(三)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诉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请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也可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原批准处分的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应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学生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申诉人拒绝签收
的,由在场的2人签名作证,视为留滞送达;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
由学院将决定书寄送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并在学生学习、生活区域或校园网公告5日,由学生所在班级2名以上学生、老师签名
作证,视为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暂缓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后,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与处分事项有关的人员、学校法制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生和教师代表可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主持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指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质询;
(五)申诉学生和原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参加听证人员和申诉学生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申诉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事项或学生个人隐私的,不采用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字〔2017〕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